【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罪名】
挪用公款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对挪用救灾等特定款物的规定从重处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从事非法活动的作出专项规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主观上无永久占有之意,意图使用后归还。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以下三种行为之一: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无数额和时间限制,只要进行非法活动即构成;二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如经营、投资、借贷取利等),须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三是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须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挪用"指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具有临时性,区别于永久占有的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且不退还的,处罚最重。
三、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含第382条第1款规定的各类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归本人使用,也包括归他人使用(为他人谋利型挪用)。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但无永久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有归还的意图;以谋取个人利益或使用便利为目的。
【法定刑分析】
基本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贪污罪(第382条)的区别: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无永久占有目的,贪污罪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结果不同,挪用后可归还,贪污为最终占有;若挪用后拒不退还,可转化为贪污罪。二、与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的区别: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为公司、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对象为公款,挪用资金罪对象为本单位资金。三、与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的区别:主观目的和行为结果不同,职务侵占有永久占有意图,挪用公款无此意图。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吴某、李某光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3-02-1-403-001
裁判要旨:1. 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在纪律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案的构成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首其他构成要件的,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通过电话指引侦查人员到同案犯住处将其抓获的行为,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具有实质上的等同性,符合“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立功。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职务犯罪、自动投案、协助抓捕立功
案例标题:朱某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3-002
裁判要旨:1.关于行业协会会费是否属于公款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系公款,公款不仅包括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金融凭证等,也包括由国家管理、控制、使用等过程中的货币资金,即无论来源如何,只要属于国家管理、使用的款项,就属于公款。挂靠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业协会的财政由被挂靠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的会费具有管理权、支配权,故行业协会会费应当被认定为公款,行为人挪用行业协会的会费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2.行为人在签订理财协议时,明知自身个人银行卡用于公款临时存储,却加以利用,为追求物质利益,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收益,尽管该理财产品可以随时赎回,但与其他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无本质之分,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3.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其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行业协会、会费、免除处罚
案例标题:杨某某等人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3-003
裁判要旨:《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行为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挪用的是公款,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挪用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共同的挪用行为。具体犯罪行为中,借款人主动联系公职人员预谋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通过非正规手段“借公款”,实际系与公职人员就挪出借用公款的方式、利息等进行商量谋划,并着手实施了具体挪用公款行为,应当认为行为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或者参与策划、实施挪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明知、挪用行为
案例标题:许某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3-004
裁判要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以个人名义”是单位的法定负责人、其他主要负责人或普通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外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无论是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而非“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否实际谋取个人利益,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私自将公款通过其他单位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逃避财务监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案例标题:何某某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3-005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他人将其分管企业的资金挪出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出借资金、归个人使用
案例标题:徐某峰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3-006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罪不以非法占有公款为目的,而是以归还为前提,非法转移公款的占有、使用,从而使公款处于流失的风险之中。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违反与发包方签订的房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约定,通过疏通关系,以借款形式提前向发包方支取部分工程款,并在工程交付后将该借款作为工程款一并清算,属于违约提前领取工程款的行为,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借款、提前支取工程款
案例标题:李某、钱某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4-18-1-403-001
裁判要旨:判断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融资行为属于单位的理财管理行为还是挪用公款行为,应当从行为发起的背景、发起原因、决策程序、获益主体等多方面考量,综合判断行为性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金融理财管理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使用单位资金的行为系单位行为,不宜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对于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以集体讨论、研究为幌子,违规使用单位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本质上系公款私用行为,应当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银行、金融理财、基金
案例标题:刘某坚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5-03-1-403-001
裁判要旨:经国有单位同意,将行为人个人账户作为单位对公账户使用,该账户实际系公款账户,该账户内资金系公款。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国有单位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该公款账户内的资金私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私户公用、营利活动、理财产品
案例标题:张某挪用公款案
入库编号:2025-03-1-403-002
裁判要旨:在挪用公款刑事案件办理中,甄别相关行为系商业合作中的合法出资行为,还是以商业合作为名挪用公款行为,应当结合国有企业是否有参与商业合作的需求、是否实际履行商业合作合同、是否实际承担商业风险及获取商业收益等情况进行实质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商业合作为幌子,实质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垫资、商业合作、挪用公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规定: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第六条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犯行贿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且具有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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