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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86条 受贿罪的处罚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罪名】
受贿罪的处罚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处罚,准用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即第383条),并单独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同第385条,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条系法定刑条款,其行为要件由第385条规定,本条准用第383条量刑标准。特别规定"索贿"(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情节从重处罚,体现对主动腐败的更严厉惩处。

三、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故意。

【法定刑分析】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第385条的关系: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构成要件,本条规定法定刑,二者共同构成完整受贿罪条文。二、索贿与受贿的区别:索贿指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态度更为积极、主动,危害性更大,故明确规定从重处罚;受贿(被动型)须有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索贿不要求谋利行为即可构成。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刘某和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404-009
裁判要旨:判断是民事合伙购房还是受贿,主要看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实质性出资及是否对出资行为承担风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出资或出资额与所得产权价值相差较大,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另一方谋取利益的,明显区别于正常的民事合伙购房,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伙购房、权钱交易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规定: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第六条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犯行贿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且具有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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