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单位受贿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单位受贿罪,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并规定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秩序,以及单位职权不被收买的公正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单位名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一般以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为认定标准。单位受贿须以单位整体意志实施并归单位所有,区别于个人受贿(归个人所有)。
三、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具有为单位收受财物的故意。
【法定刑分析】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个人受贿罪(第385条)的区别:主体不同,单位受贿罪主体为国有单位,个人受贿罪主体为个人;收受财物的归属不同,单位受贿归单位所有或集体使用,个人受贿归个人所有;法定刑不同,单位受贿对责任人员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可至死刑。二、与商业受贿罪(第163条)的区别:本罪主体为国有单位,第163条主体为非国有单位;本罪保护的是国有单位廉洁性,第163条保护的是非国有单位的正当商业秩序。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某区人民医院麻醉科、鲁某某、李某等单位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5-001
裁判要旨:1.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其部门主管人员利用行使职权的便利,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且所得利益归内设机构所有或支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单位犯罪论处。
2.在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集体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构成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应基于该行为是否基于集体意志、是否以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名义实施,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归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所有等因素综合考量。
关键词:刑事、单位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位名义、集体意志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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