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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90之一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罪名】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行贿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间接侵犯)及国家对公权力的正当管理秩序。本条与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对合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包括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其关系密切人)给予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是其关系密切人,行贿人意图借助这些人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明知向关系密切人行贿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法定刑分析】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行贿罪(第389条)的区别:行贿罪行贿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本罪行贿对象为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贿罪可至无期徒刑。二、与第388条之一的对合关系:第388条之一规制收受财物一方(利用影响力受贿),本条规制给予财物一方,二者形成完整的打击"身边人腐败"法律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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