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对单位行贿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受贿方为国有单位,与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形成对合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同行贿罪,包括违法利益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正当利益。
三、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条规定处罚。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法定刑分析】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行贿罪(第389条)的区别:行贿罪受贿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本罪受贿方为国有单位;本罪法定刑明显低于行贿罪。二、与单位受贿罪(第387条)的对合关系:单位受贿罪规制收受财物的国有单位,本罪规制给予财物一方。三、与行贿罪竞合:若同时向国有单位和其中的个人行贿,应分别认定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