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罪名】
介绍贿赂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介绍贿赂罪,即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宽宥规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介绍贿赂者扮演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中间人角色,助长腐败行为的实现。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人)之间从事中间介绍、穿针引线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介绍贿赂"须是居间促成,包括传递行贿意向、转交财物、协商行贿条件等具体撮合行为,情节严重的方构成犯罪(一般理解为介绍贿赂数额较大或多次介绍等情形)。
三、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贿赂行为仍积极居间介绍。
【法定刑分析】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行贿罪(第389条)的区别:介绍贿赂罪系居间介绍,本人非直接给予财物的一方;行贿罪须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介绍贿赂罪无此要求。二、与受贿罪(第385条)的区别:受贿罪的共犯须参与商量或分享赃款,介绍贿赂罪只是居间撮合,不直接参与分赃;如果介绍者参与受贿,则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不适用本条。三、情节较轻的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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