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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单位行贿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并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且未获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例外。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与行贿罪侵犯的客体相同,但本罪主体为单位。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单位以单位名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行贿所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不归个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单位行贿。

三、犯罪主体
单位(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须以单位整体意志实施,个人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以单位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法定刑分析】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行贿罪(第389条)的区别:单位行贿罪主体为单位,行贿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行贿须以单位名义进行,归单位整体利益,个人以单位名义行贿但实为个人谋利的,应定行贿罪。二、与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的区别:本罪为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单位行贿罪为向国有单位行贿,方向相反,规制对象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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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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