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物不上交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执行职务的义务和国家关于礼物管理的行政法规秩序。本条针对公务活动和对外交往中收受礼物的特殊情形,区别于一般受贿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物处理办法》)应当交公,但行为人不上缴,且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参考标准)。本罪的前提是有合法的礼物收受,但违反了应当上缴的义务,以不作为方式侵吞礼物。
三、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须参与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应当上缴礼物而拒不上缴,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意图。
【法定刑分析】
依照贪污罪(第382、383条)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贪污罪(第382条)的区别:贪污罪须利用职务便利主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罪是在合法收受礼物后不履行上缴义务;贪污罪行为主动性更强,本罪以不作为为主要方式。二、与受贿罪(第385条)的区别:受贿罪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本罪礼物系正常公务或外交活动中收受,无谋利承诺;本罪依照贪污罪处罚,并非受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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