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罪名: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前者指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后者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应上缴国家的罚款、没收的财物。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依法上缴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和国家财政收入权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实践中以10万元为参考)。须以"单位名义"集体实施,区别于个人贪污;私分须归个人所有,不包括用于集体福利开支。第2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款或没收的财物,数额较大。
三、犯罪主体
第1款为国有单位(实施私分的主体为单位,但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2款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系国有资产或应上缴罚没财物而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法定刑分析】
第1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依照第1款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贪污罪(第382条)的区别:贪污罪为个人行为,归个人所有;本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归各参与人,属"集体腐败";贪污罪须利用职务便利,本罪以单位名义实施。二、第1款与第2款的区别:私分对象不同,第1款为国有资产,第2款为罚没财物;主体不同,第2款须为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林某贤等贪污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2-002
裁判要旨: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三个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于,前罪是行为人决定后在本单位内以公开的、表面合法的形式进行,后罪则是行为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践中应结合在案证据重点审查涉案资金的财务流向和款项发放的行为样态。
从财务流向上考察,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财物的分配流向是发散从众的,即一般是单位的每一个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都会有份;共同犯贪污罪中,财物的分配流向是限缩的,一般仅限于参与决定的小范围人员,单位中的大部分成员并未分得财物。
从行为样态来考量,私分国有资产罪行为实施方式至少在本单位内部是公开的,且单位的人员分得财物时都知晓是单位以合法的名义分配的。共同实施贪污罪中,除了参与分配的人员外,单位的其他人员并不清楚,财务分配属于隐秘的状态。
关键词:刑事、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财务流向、行为样态
案例标题:林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入库编号:2023-03-1-414-001
裁判要旨:1.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财产,转为其个人和部分职工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的行为,应根据改制后公司的股权情况进行区分定性。对于国企改制后公司职工持股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国企改制的特殊背景及个别企业的特殊性,不能以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就简单地否定企业为职工集体持股,应当考虑国企改革的背景和普遍做法做出客观判断。
2.行政划拨的出租车营运牌照等无形资产、财产性利益的财产可以成为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的犯罪对象,属于国有资产范围,在企业改制时应当纳入改制资产。隐匿不报无形资产并私分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关键词:刑事、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企业改制、隐匿财产、无形资产
案例标题:罗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入库编号:2023-16-1-414-001
裁判要旨:行政事业单位运用国有资产开展经营所产生计划外的收益也属于国有资产。行为人作为事业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出租所得的收入集体私分给职工,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关键词:刑事、私分国有资产罪、出租国有资产、计划外收益
案例标题:陈某某、陶某某私分国有资产、陈某某贪污、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4-03-1-414-001
裁判要旨: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采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有公司资产,擅自决定违规发放职工福利,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关键词:刑事、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发放福利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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