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399之一条 枉法仲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枉法仲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枉法仲裁罪,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公正性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包括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多次枉法仲裁等情形。

三、犯罪主体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仲裁员),须是在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依《仲裁法》)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司法机关中的诉讼仲裁不适用本条。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且明知自己的裁决违背事实和法律,仍故意作出枉法裁决。

【法定刑分析】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的区别: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法官),本罪主体为仲裁员;两者均为枉法,但主体身份和适用场景不同。二、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枉法仲裁罪须在仲裁活动中以职务身份枉法,诈骗罪为一般主体以虚构事实手段取财;侵犯客体和行为方式均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