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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罪名: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羁押管理制度和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私放在押人员既破坏司法公正,又危害社会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私自放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含羁押中和已判决服刑中)。"私放"须系出于私情或私利,非正常法律程序释放。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如脱逃后再次犯罪等)。

三、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者)。

四、犯罪主观方面
第1款为故意,具有私放的主观意图;第2款为过失,系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脱逃结果。

【法定刑分析】
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两款之间的区别:主观不同,第1款为故意(徇私舞弊私放),第2款为过失(严重不负责任);法定刑不同,故意型重于过失型。二、与脱逃罪(第316条)的区别:脱逃罪主体为被羁押人员,本条主体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两者可并存,但属不同主体的犯罪。三、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的区别:本条为司法工作人员放走已被羁押者,第417条为帮助逃避追诉(尚未被羁押)的行为,阶段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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