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正常活动秩序和国家刑事执行制度的严肃性,以及法律的权威和公平。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罪犯,违法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徇私"指出于私情或私利;"舞弊"指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符合条件包括未达到法定悔改表现标准、不符合假释危险性评估标准等。
三、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权建议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相关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徇私舞弊的主观动机,明知罪犯不符合条件仍违法办理。
【法定刑分析】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的区别:两者均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但第399条发生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本罪发生在刑罚执行阶段;行为对象不同,第399条针对追诉和审判行为,本罪针对减刑、假释等执行变更。二、与受贿罪的关系:若同时收受贿赂,依渎职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梁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
入库编号:2023-03-1-427-001
裁判要旨:1.对服刑人员的减刑要经过多个司法程序,涉及的司法人员权限不一,每个环节的司法人员各负其责,只要行为人充分、完全地利用了其在减刑程序中的职务便利进行徇私舞弊,至减刑程序进入下一个不在其法定职权控制范围之内的环节时,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2.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收受贿赂,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明知其未遵守监外执行报到等规定,应监督对其提请收监而未予监督,致使罪犯长期脱管,严重影响刑罚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关键词:刑事、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定罪、减刑、司法程序、收受贿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规定: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损失后果后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持续、扩大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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