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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03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权益。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徇私不征或少征税款直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税收法规,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故意不征或少征,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实践中一般以10万元为参考起点)。常见手段包括虚开税收优惠、故意认定错误税种、违规核减税基等。

三、犯罪主体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负有税收征管职责的税务局、地税局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徇私的动机,明知应征税款而故意不征或少征。

【法定刑分析】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的区别:玩忽职守为过失行为,本罪为徇私故意;法定刑因而不同,本罪最高刑高于玩忽职守罪。二、与受贿罪的关系:若收受纳税人贿赂后不征税款,依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三、与税收征管类犯罪(第201-212条)的区别:后者主体为纳税人,本罪主体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规制对象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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