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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05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签订合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第1款侵犯的客体是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国有资产权益;第2款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对签订、履行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作出错误决策,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2款(徇私舞弊签订合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犯罪主体
第1款为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第2款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徇私动机,明知行为会损害国有企业或国家利益仍故意为之。

【法定刑分析】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的区别:第168条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限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本罪(第1款)主体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有徇私动机。二、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的区别:第167条为过失,本罪(第2款)为故意徇私;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但主观方面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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