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认真签订、履行合同的职责和国家经济利益。国家机关签订合同代表国家意志,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被骗,直接损害国家财产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如不审核对方资质、不核实合同条款、不监督合同履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须同时具备"严重不负责任"和"被诈骗"及"重大损失"三个要素。
三、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参与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工作环节。
四、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系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被骗,而非故意配合诈骗方。
【法定刑分析】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第405条(徇私舞弊签订合同罪)的区别:第405条为故意(徇私),本罪为过失(严重不负责任);法定刑相同,但主观形态根本不同。二、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中行为人是受害方(被骗方),诈骗罪中行为人是施骗方;两者主体和行为性质相反,可能在同一案件中由不同人分别构成。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王某筠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433-001
裁判要旨: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玩忽职守类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被告人的行为既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刑法第四百零六条的特别规定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订立合同、失职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