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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额度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利益。森林是重要的生态资源,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将直接导致森林资源的不可逆损失。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额度,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如大面积森林被砍伐、生态遭受破坏等)。"超过批准额度"须有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采伐限额,超额发证方构成客观行为。

三、犯罪主体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职权。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多为故意超额发证);部分情形也可为过失(因不认真履职造成超额)。

【法定刑分析】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的区别:滥伐林木罪主体为实施砍伐的人,本罪主体为发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人员;两者可能并存,但属不同主体的犯罪。二、与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的区别:本条为特别规定,专针对林业采伐许可证发放,第397条为兜底条款;有本条规定的优先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入库编号:2023-05-1-434-001
裁判要旨:1.关于“滥发”的认定问题。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过规定的一定时期采伐许可限额发放。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既要审查审批发放采伐林木许可证手续是否符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也要结合当地林业资源管理现状、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和森林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认定行为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违反法律关于发放对象或者发放限额的规定。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应当具备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与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两个要件,两者之间还应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特别是在“一果多因”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多个因素的介入下而产生的,应当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越高,则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越大,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不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越高,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
关键词:刑事、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对象、发放限额、破坏森林资源、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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