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罪名: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批准征用或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或无偿出让,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制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权益。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违法批准征用、占用或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将直接损害国家土地资源和经济利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如违法批准数量较大、造成严重耕地流失等)。第2款(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擅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或无偿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如出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具有审批土地使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明知违规仍予批准或出让。
【法定刑分析】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的区别:第228条主体为一般主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本罪主体为有审批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须有徇私动机,第228条无此要求。二、与受贿罪的关系:若因收受贿赂而违法批准,依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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