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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
放纵走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权益及贸易管理制度。海关是维护国家进出口秩序的关口,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直接破坏海关监管的严肃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走私行为明知而故意不依法查处,或采取包庇、放行等方式放纵走私,情节严重(如多次放纵、数额较大、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等)。"放纵"包括不查处已发现的走私、通风报信使走私者逃避、对走私货物故意漏查等。

三、犯罪主体
海关工作人员,须具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查验的职权。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明知是走私行为仍故意放纵。

【法定刑分析】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走私罪(第151-157条)的关系:走私罪主体为走私行为人,本罪主体为放纵走私的海关工作人员;若海关工作人员参与走私共谋,则以走私罪共犯论处,而非本罪。二、与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的区别:本条为特别规定,专针对海关领域放纵走私,第397条为兜底条款;有本条规定的优先适用。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殷某某放纵走私、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3-16-1-440-001
裁判要旨:放纵走私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放纵走私罪、受贿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放纵走私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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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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