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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12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罪名:商检徇私舞弊罪(商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合格商品出具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商检失职罪(商检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不合格商品出具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商检制度旨在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商检渎职将危及公众安全和国家贸易信誉。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合格商品故意出具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如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第2款(商检失职罪):商检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检验而对不合格商品出具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三、犯罪主体
商检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出具商检证明的职权。

四、犯罪主观方面
第1款为故意(徇私舞弊);第2款为过失(严重不负责任)。

【法定刑分析】
第1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两款之间的区别:主观方面不同,第1款为故意,第2款为过失;法定刑不同,第1款最高刑高于第2款。二、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的区别:第140条主体为生产、销售者,本罪主体为商检机构工作人员;两者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分别追究不同主体的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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