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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罪名: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具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同类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制度、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动植物检疫是防止境外病虫害传入或传出的重要屏障,检疫渎职可能引发重大疫情。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徇私舞弊):动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出具合格检疫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大疫情传播、重大农牧业损失等)。第2款(失职):同类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检疫职责,对不合格对象出具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三、犯罪主体
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出具检疫证明的职权。

四、犯罪主观方面
第1款为故意(徇私舞弊);第2款为过失(严重不负责任)。

【法定刑分析】
第1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第412条(商检渎职罪)的区别:本条针对动植物检疫领域,第412条针对一般商品检验领域;两者均为检疫/检验渎职,但适用对象不同。二、两款之间的区别:故意与过失之分,法定刑不同,第2款(过失)最高刑(一年)明显低于第1款(七年)。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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