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罪名: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具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同类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制度、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动植物检疫是防止境外病虫害传入或传出的重要屏障,检疫渎职可能引发重大疫情。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徇私舞弊):动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出具合格检疫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大疫情传播、重大农牧业损失等)。第2款(失职):同类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检疫职责,对不合格对象出具合格证明,造成严重后果。
三、犯罪主体
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出具检疫证明的职权。
四、犯罪主观方面
第1款为故意(徇私舞弊);第2款为过失(严重不负责任)。
【法定刑分析】
第1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第412条(商检渎职罪)的区别:本条针对动植物检疫领域,第412条针对一般商品检验领域;两者均为检疫/检验渎职,但适用对象不同。二、两款之间的区别:故意与过失之分,法定刑不同,第2款(过失)最高刑(一年)明显低于第1款(七年)。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