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查处追究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纵伪劣商品犯罪,使不法商贩逃避法律追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负有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质检、公安等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追究职责(包括不查处、不移送、故意包庇等),情节严重(如涉案金额较大、多次放纵、导致严重后果等)。
三、犯罪主体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明知是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仍放纵不追究。
【法定刑分析】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的区别:本条为特别规定,专针对伪劣商品犯罪追究领域,第397条为兜底条款。二、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的区别:第402条泛指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本条专指针对伪劣商品犯罪的放纵行为;二者可能竞合,通常从重适用特别条款。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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