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渎职罪的适用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渎职罪(第九章)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依照本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并规定本章规定的犯罪,在刑法修正案颁布后依照修正后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条属于渎职罪章的适用性条款,规定主体认定规则,无独立保护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条为程序性条款,明确渎职罪的主体认定依据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国有单位、受委托行使公权的人员等。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专门作出解释(2002年),明确依法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适用渎职罪。
三、犯罪主体
渎职罪章所有罪名的主体认定依据本条及相关立法解释。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条无独立的主观要件,各具体罪名的主观要件见各该条规定。
【法定刑分析】
本条无独立法定刑,系适用性规定,各渎职罪的法定刑依各具体条文规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系渎职罪章的适用性条款,不单独构成罪名,无需与其他罪名比较区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通过)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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