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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并规定战时加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正常的职守制度和军事任务的顺利完成。军人职守是维护部队安全和战备状态的重要保障,擅离或玩忽职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二、犯罪客观方面
擅离职守: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职守岗位,造成严重后果(如武器被盗、敌情未被发现等)。玩忽职守:在职守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两种行为均须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要件。

三、犯罪主体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须具有职守职责的军人(如哨兵、值班军官、警卫人员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
擅离职守为故意;玩忽职守为过失(严重不负责任)。

【法定刑分析】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的区别:第424条发生在临战作战状态,本罪可发生在平时及战时;玩忽职守型为过失,第424条为故意;两者均违反职守义务,但情境和主观要件不同。二、与一般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的区别:本罪主体须为具有职守职责的军人,专保护军事职守制度,优先于第397条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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