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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罪名】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聚众阻碍的加重情形。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权利和军队正常的职务活动秩序,以及军人的人身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如殴打、推搡等)或威胁(如恐吓等)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第2款规定聚众阻碍的,首要分子处罚更重。

三、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聚众型中须为首要分子。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军人在依法执行职务仍故意阻碍。

【法定刑分析】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阻碍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妨碍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妨碍公务罪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对象专指军队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本条对军队职务活动给予更严格的保护,法定刑亦高于第277条。二、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区别:若阻碍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可能竞合,应从一重处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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