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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军队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正常的指挥秩序和军人正确履行职责的义务,以及因此保护的军队战斗力和国家军事利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军队指挥人员滥用职权,利用上下级指挥关系,强制或引导部属从事违反军事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如影响战斗力、贻误军机、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等)。须有"滥用职权"和"指使"两个行为要素,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犯罪主体
军队指挥人员,须具有对部属的指挥权(军官或士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违反职责的行为仍故意指使实施。

【法定刑分析】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的区别:本罪专针对军队指挥人员滥权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第397条适用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为特别规定,军队指挥人员滥权情形优先适用本条。二、与教唆犯(第29条)的区别:本罪系利用上下级指挥关系的特殊指使,行为人须为有指挥权的军官;一般教唆犯无主体身份限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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