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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31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名】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罪名: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秘密制度和军事安全。军事秘密涉及国防力量、军事部署、武器装备等核心信息,泄露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获取军事秘密(含绝密、机密、秘密级军事信息)。第2款(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的国家、机构、组织或个人,须有涉外行为,危害性更为严重。

三、犯罪主体
第1款和第2款均为一般主体,军人和非军人均可构成。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军事秘密仍非法获取或提供给境外势力。

【法定刑分析】
第1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的区别:第398条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对象为国家秘密(非专指军事秘密);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专针对军事秘密领域。二、与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第111条)的区别:第111条针对国家秘密,本条专针对军事秘密;两者可能竞合,从一重处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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