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名】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罪名: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秘密制度和军事安全。军事秘密涉及国防力量、军事部署、武器装备等核心信息,泄露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获取军事秘密(含绝密、机密、秘密级军事信息)。第2款(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将军事秘密提供给境外的国家、机构、组织或个人,须有涉外行为,危害性更为严重。
三、犯罪主体
第1款和第2款均为一般主体,军人和非军人均可构成。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军事秘密仍非法获取或提供给境外势力。
【法定刑分析】
第1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的区别:第398条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对象为国家秘密(非专指军事秘密);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专针对军事秘密领域。二、与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第111条)的区别:第111条针对国家秘密,本条专针对军事秘密;两者可能竞合,从一重处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