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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32条 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罪名】
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即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加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保密制度和国家军事安全利益,保护军事秘密对维护国防安全至关重要。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将军事秘密(军事绝密、机密、秘密)告知无关人员或以其他方式使秘密外泄,情节严重(如泄露数量较多、危害较大等)。故意泄露(主动透露)和过失泄露(疏忽失误)均可构成。

三、犯罪主体
军人,须掌握或接触军事秘密,对保守军事秘密负有义务。

四、犯罪主观方面
第1款故意(主动泄露),第2款过失(因不慎或疏忽导致秘密泄露)。

【法定刑分析】
第1款(故意泄露):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过失泄露):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第431条(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区别:第431条第2款须向境外提供,本罪泄露对象不限于境外;法定刑本罪低于第431条第2款,体现对涉外泄密更严厉的惩处。二、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的区别:本罪主体限于军人,保护对象为军事秘密;第398条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护对象为国家秘密(范围更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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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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