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罪名】
战时造谣惑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军人战时散布谣言,动摇军心的行为;以及情节特别严重时的加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战时的思想稳定和士气,以及军队的战斗力和战斗意志。战时谣言可迅速动摇军心,直接影响战斗结果。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军人在战时,散布虚假信息(包括敌情、己方伤亡、战局等方面的谣言),动摇军心。须在战时实施,须有散布谣言的行为,且须达到动摇军心的程度(情节严重)。
三、犯罪主体
军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散布,具有动摇军心的主观倾向。
【法定刑分析】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为一般主体,发生在社会生活中;本罪主体为军人,专发生在战时军队内部,保护军队战斗意志。二、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的区别:第105条针对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本罪专针对战时军队内部散布谣言动摇军心的行为;保护客体和行为对象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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