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逃离部队罪(战时加重情形)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第1款),以及战时犯前款罪的加重处罚(第2款);依司法解释,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适用第1款。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兵役制度和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军队战备状态。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1款: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擅自离队时间较长、多次离队等)。第2款:战时犯第1款罪,即在战时逃离部队,属加重情形,处罚更重,体现战时从严原则。
三、犯罪主体
军人,含现役官兵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违反兵役法规仍故意逃离。
【法定刑分析】
第1款(平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战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第430条(逃离部队罪)的关系:第430条与本条第1款均规定平时逃离部队罪(内容相同),本条第2款为战时加重;实践中结合情节综合适用。二、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的区别:第424条强调"临阵"(临战状态下逃跑),本条第2款为战时逃离部队(范围稍宽于临阵);第424条法定刑更重(最高死刑),体现临阵脱逃危害更直接。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张某某逃离部队案
入库编号:2024-18-1-470-001
裁判要旨:1.违反兵役法规,在假期期满后拒不返回部队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逃离部队”。
2.对于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判断,应当综合行为动机、逃离时间、逃离方式及造成影响等情节,作出准确认定。对于逃离部队时间较长,且经多次劝返仍不返回部队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键词:刑事、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情节严重、拒不返回部队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9号)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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