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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罪名】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三个刑档处罚,战时加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军队对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和管理秩序,以及军队战斗力和国家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盗窃)或公然夺取(抢夺)枪支弹药、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武器装备"包括各类军用枪支、弹药、舰艇、飞行器等;"军用物资"包括军队使用的各类装备器材、战备物资。

三、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任何人);军人实施的可按军纪加重处理。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定刑分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区别:本罪专针对枪支弹药、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第264条针对一般财物;法定刑本罪明显重于第264条,体现对军事物资的特别保护。二、与盗窃枪支、弹药罪(第127条)的关系:若盗窃的是枪支弹药,两罪竞合,从一重处断(通常第127条法定刑更重)。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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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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