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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报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遗失武器装备不报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军队对武器装备的管理和追缴制度。武器装备遗失后须立即报告,以便及时追缴,防止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军人遗失武器装备(包括枪支弹药等),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拖延报告时间过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等)。"遗失"须系非故意(过失)丢失,区别于故意遗弃(第440条)。

三、犯罪主体
军人,须具有保管或使用武器装备的职责。

四、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遗失)加故意(不及时报告):遗失本身可为过失,但不报告系主动不履行义务,具有故意性。

【法定刑分析】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的区别:第440条为故意遗弃,本罪为遗失后不报告;前者主动放弃,后者失于保管后再不履行报告义务;本罪法定刑低于第440条。二、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的区别:第129条适用于依法配备枪支的非军事人员(警务人员等),本罪适用于军人(军用武器装备)。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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