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遗失武器装备不报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军队对武器装备的管理和追缴制度。武器装备遗失后须立即报告,以便及时追缴,防止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军人遗失武器装备(包括枪支弹药等),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拖延报告时间过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等)。"遗失"须系非故意(过失)丢失,区别于故意遗弃(第440条)。
三、犯罪主体
军人,须具有保管或使用武器装备的职责。
四、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遗失)加故意(不及时报告):遗失本身可为过失,但不报告系主动不履行义务,具有故意性。
【法定刑分析】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的区别:第440条为故意遗弃,本罪为遗失后不报告;前者主动放弃,后者失于保管后再不履行报告义务;本罪法定刑低于第440条。二、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的区别:第129条适用于依法配备枪支的非军事人员(警务人员等),本罪适用于军人(军用武器装备)。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