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444条 战时遗弃伤病军人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战时遗弃伤病军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伤亡军人获得救护的权利和军队对伤亡人员的救护制度,以及军队人道主义义务。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在战场上(战时),对受伤或病危的军人故意不予救护、擅自遗弃,情节恶劣(如直接导致伤亡扩大、多次遗弃等)。须在战场上(战时)实施,须有故意遗弃的主动行为或消极不作为。

三、犯罪主体
直接责任人员(可为军队医疗卫生人员或负有救护职责的其他军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伤亡军人需要救护,仍故意遗弃。

【法定刑分析】
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的区别:本罪为直接遗弃伤病军人(不限于医务人员),第445条专针对军队医务人员拒不救治;主体范围不同(本罪更宽),但均针对战时伤亡救护失职行为。二、与遗弃罪(第261条)的区别:第261条为一般主体遗弃无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本罪专针对战时军队背景,保护战时伤亡军人获救的权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