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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44条 战时遗弃伤病军人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战时遗弃伤病军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伤亡军人获得救护的权利和军队对伤亡人员的救护制度,以及军队人道主义义务。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在战场上(战时),对受伤或病危的军人故意不予救护、擅自遗弃,情节恶劣(如直接导致伤亡扩大、多次遗弃等)。须在战场上(战时)实施,须有故意遗弃的主动行为或消极不作为。

三、犯罪主体
直接责任人员(可为军队医疗卫生人员或负有救护职责的其他军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伤亡军人需要救护,仍故意遗弃。

【法定刑分析】
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的区别:本罪为直接遗弃伤病军人(不限于医务人员),第445条专针对军队医务人员拒不救治;主体范围不同(本罪更宽),但均针对战时伤亡救护失职行为。二、与遗弃罪(第261条)的区别:第261条为一般主体遗弃无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本罪专针对战时军队背景,保护战时伤亡军人获救的权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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