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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军队医务人员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以及造成重残、死亡的加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危重伤病军人获得医疗救治的权利和军队医疗救护制度,以及军队对伤员的人道主义保护义务。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军队医务人员(军医、护士等),在有条件救治的情况下,拒绝救治危重伤病军人(包括拒绝实施手术、拒绝提供急救措施等)。须在战时、须在救护治疗职位上、须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

三、犯罪主体
军队医务人员(在救护治疗职位上),须具有救治职责和能力。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应当救治且有能力救治,仍主动拒绝。

【法定刑分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战时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的区别:第444条适用于直接责任人员(更广泛的主体)遗弃伤亡同伴,本罪专针对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医务人员拒不救治;主体专业性更强,行为也有区别(遗弃与拒绝救治)。二、与医疗事故相关法律的区别:医疗事故为过失(疏忽失误),本罪为故意拒绝救治;主观方面根本不同,本罪危害性更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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