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罪名】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以及情节严重时的加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战区无辜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战时保护平民是国际武装冲突法的基本要求,本条将其纳入刑法保护。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在战时军事行动地区,对无辜居民实施残害(包括杀害、伤害、凌辱等)或掠夺其财物(抢劫、抢夺等)。须在战时军事行动地区发生,须针对无辜居民(非战斗人员)。
三、犯罪主体
军人及参战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以残害或掠夺为目的。
【法定刑分析】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故意杀人罪(第232条)的关系:本罪发生在战时军事行动背景下,针对无辜居民,属军事犯罪特别规定,优先适用;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大规模伤亡的,可能与故意杀人罪竞合,从重处断。二、与抢劫罪(第263条)的区别:本罪发生在战时军事背景下,专针对军人对无辜居民的掠夺;第263条为一般抢劫,不限于战时或军人主体。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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