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本法执行。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此外,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适用本法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在组织上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具有从属性特征。
【法条原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法条术语】
用人单位
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
【关键词】
用人单位界定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劳动关系适用
【涉及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主要适用范围。"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个体工商户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上述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
二、本条第二款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适用范围,但表述为"依照本法执行"而非"适用本法"。这一区别意味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法。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是适用本条的关键。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在组织上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具有从属性。二者的区分直接决定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各项保护制度。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扩大了本条的适用范围。
【相关案例】
【案例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类型:法院案例库(即指导案例179号)
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
裁判要旨: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条款,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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