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民主程序包括两个环节:首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涉及的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制定完成后,还必须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法条原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条术语】
劳动规章制度
民主程序
平等协商
公示告知
【关键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民主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
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公示
劳动者切身利益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义务和程序要求,是劳动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度之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内部管理工具,更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讨论"和"协商"两个环节:首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三、本条第二款列举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八类事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这些事项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四、规章制度的公示或者告知是生效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告栏张贴、内部网络发布、员工手册发放、培训签到等方式进行公示或告知。未经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五、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法第八十条)。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经公示的,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相关案例】
【案例1】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
类型: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
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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