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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从何时起建立?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而非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用工已经发生,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实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判断是否已经用工应综合考量: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是否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记录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和用工起始时间。

【法条原文】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条术语】
用工之日
劳动关系建立
职工名册

【关键词】
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涉及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劳动关系建立的基本规则: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的核心意义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准,而非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准。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用工已经发生,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

二、"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实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判断是否已经用工,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些标准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相一致。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违反建立职工名册义务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条与第十条的关系:第七条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何时建立的问题(用工之日),第十条解决的是书面劳动合同何时签订的问题。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问题。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或一个月内订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但用人单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五、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需要举证证明实际用工的事实。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均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相关案例】
【案例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类型:法院案例库(即指导案例179号)
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
裁判要旨: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条款,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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