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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告知义务?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均承担告知义务,但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主动的、全面的,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六类法定事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被动的、有限的,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且是在用人单位询问的前提下才有此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问题。违反告知义务可能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法条原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条术语】
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告知义务
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
知情权

【关键词】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
劳动报酬告知
劳动者如实说明
知情权与隐私权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双向告知义务: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但两方的义务在性质和范围上有重要区别。

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主动的、全面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六类法定事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认为某些信息不重要,只要涉及上述六个方面,就必须如实告知;对于劳动者主动询问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三、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被动的、有限的。劳动者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且是在用人单位询问的前提下才有此义务。通常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健康状况(与岗位相关)等。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家庭情况等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的信息,不属于如实说明的范围,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的,可能构成欺诈,劳动者可以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未如实说明的,同样可能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

五、如实告知义务与隐私权的平衡: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得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育计划、家庭财产等。

【相关案例】
【案例1】牛某某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类型: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7-2-186-008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育经历等,属于个人隐私,不在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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