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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不可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户口簿、暂住证、驾驶证等。"收取财物"涵盖了多种变相收费形式:入职保证金、押金、培训费、服装费、风险抵押金等,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只要实质上构成劳动者为获得或维持工作而向用人单位交纳的金钱,均属于禁止范围。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原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条术语】
禁止扣押证件
禁止收取财物
禁止提供担保

【关键词】
扣押居民身份证
扣押其他证件
收取担保金
收取押金
变相收取财物
入职保证金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的两项禁止性义务:不得扣押证件、不得收取财物。这是针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收取保证金或押金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而设立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中,"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户口簿、暂住证、驾驶证等。扣押证件的行为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居民身份证的扣押还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

三、"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涵盖了多种变相收费形式:入职保证金、押金、培训费、服装费、风险抵押金等。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只要实质上构成劳动者为获得或维持工作而向用人单位交纳的金钱,均属于本条禁止的范围。

四、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条与培训费、服务期的关系: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的担保性质的费用,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后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是不同的制度。后者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而非入职时收取的费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四)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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