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业务。但竞业限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主体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二是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三是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合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术语】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技术配方、经营策略等。
2.保密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需要特别约定。但竞业限制义务则需要双方明确约定。
3.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必须以书面协议为前提。
4.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是劳动者因竞业限制而减少就业机会的对价。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的,按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
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经济补偿、违约金
【涉及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是两项不同的制度。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论是否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必须双方明确约定才产生约束力。保密义务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核心保障。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以请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三,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有严格限定。不能对所有员工"一刀切"地约定竞业限制,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不掌握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侵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第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以并存。
【相关案例】
1.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指导案例184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2.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指导案例190号):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3.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不掌握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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