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违约金)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类型的违约金条款(如提前离职违约金、未完成业绩违约金、违反规章制度违约金等),该约定无效。劳动者即使存在违约行为,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此类条款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术语】
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2.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
3.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
【关键词】
违约金、服务期、竞业限制、禁止约定、强制性规定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约金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本条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最核心的保护条款之一。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用人单位普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各种违约金条款,如"提前离职赔偿三个月工资""违反规章制度罚款5000元"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本条从根本上限制了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仅保留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例外情形。
第二,本条的适用不以违约金条款的实际执行为前提。只要劳动合同中存在违反本条的违约金约定,该约定本身即属无效,劳动者无需等到被实际追索违约金时才能提出异议。
第三,用人单位虽然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违约损害赔偿规则,要求劳动者赔偿实际损失。但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包含惩罚性赔偿。
第四,实践中常见的无效违约金约定包括:入职保证金或押金性质的违约金、提前离职违约金、未完成绩效考核违约金、违反规章制度违约金、保密义务违约金(非竞业限制性质的)等。
第五,解释(二)第十二条对服务期限中"特殊待遇"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即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者违约提前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赔偿金额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已履行年限等因素。这与违约金不同,属于损害赔偿范畴。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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