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报酬。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条术语】
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构工作经历,或用人单位虚构工作条件、隐瞒职业病危害等。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的行为。
4.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均属于此类情形。
5.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必须遵守、不得通过约定排除的规范,如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等。
【关键词】
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强制性规定
【涉及案由】
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欺诈是最常见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劳动者方面的欺诈常见于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隐瞒重大疾病等;用人单位方面的欺诈常见于虚构岗位性质、隐瞒职业病危害、虚报劳动报酬等。关键在于欺诈行为是否导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典型的无效条款包括: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条款即使劳动者签字同意,也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三,指导案例184号将竞业限制条款中"仲裁和诉讼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体现了对本条第(二)项的扩大适用。
第四,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而非由当事人自行认定。即使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无效,在有权机构确认之前,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相关案例】
1.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指导案例184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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