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期限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二是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等。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条术语】
1.全面履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等各方面,不得部分履行或选择性履行。
2.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指挥等。
【关键词】
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各自义务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全面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核心原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明定义务,还要履行合同约定中隐含的附随义务。
第二,全面履行不等于机械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按原约定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变更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变更有效。
第三,用人单位的全面履行义务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任何一项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均构成违约。
第四,劳动者的全面履行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指挥、保守商业秘密等。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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