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费标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相关证据而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条术语】
1.劳动定额标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设定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工作量标准。该标准应当是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合理标准。
2.强迫加班:用人单位利用其管理权力,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强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例如以不加班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以扣发奖金相要挟等。
3.变相强迫加班:用人单位虽未直接要求劳动者加班,但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工作目标等方式,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行为。这是实践中更为常见、更加隐蔽的强迫加班形式。
4.加班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后安排其继续工作时应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其标准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关键词】
加班费、劳动定额标准、强迫加班、变相强迫、举证责任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本条包含两项内容:一方面是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另一方面是义务性规定,即安排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两者相互关联:如果加班是自愿的,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果加班是被强迫的,不仅加班费要支付,用人单位还面临行政处罚。
第二,加班费的法定标准是劳动者维权的核心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150%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200%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300%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用补休替代加班费。
第三,"变相强迫加班"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用人单位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工作量目标、以计件工资为名压低单价等手段,使劳动者"自愿"加班,这种形式上自愿、实质上被迫的加班,应当被认定为变相强迫加班。
第四,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权利需举证,但劳动者往往难以提供完整的加班记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平衡:劳动者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相关证据,举证责任即转移至用人单位。
第五,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后果:根据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同时,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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