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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钧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有效。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是劳动合同承继制度的核心原则:劳动合同关系的效力不以用人单位主体形式的变化为转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合并或分立的影响。合并后的新单位或者分立后承受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无条件地承认和履行原劳动合同,不得以机构变更为由降低待遇、改变岗位或者解除合同。

【法条原文】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法条术语】
1.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或者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合并包括吸收合并(A公司合并B公司,B公司注销,A公司继续存续)和新设合并(A公司和B公司合并设立C公司,A、B均注销)。
2.分立:一个用人单位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存续分立(A公司分立,A公司保留部分业务后继续存续,另一部分业务成立新公司)和消灭分立(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A公司注销)。
3.承继:合并后的新主体或分立后承受劳动关系的主体依法受让原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
4.继续履行:承继单位必须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内容继续履行义务,劳动者也必须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劳动。

【关键词】
合并、分立、劳动合同承继、继续履行、权利义务承继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承继制度,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制度设计。在民法典中,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在劳动合同领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权,法律直接规定了承继制度,合并或分立的继受单位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需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合并情形下的处理规则: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前的所有劳动合同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能以"换了公司"为由拒绝承认原劳动合同的效力,也不能要求劳动者重新入职、重新设试用期或降低待遇。

第三,分立情形下的处理规则较为复杂。如果分立方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归属的具体单位,则该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分立方案未明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用人单位以分立为由,将劳动者安排到不相关的单位或降低其待遇,这是不被允许的。

第四,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合并分立中的诉讼当事人问题,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不明确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五,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因合并分立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原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这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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