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实践中也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双方协商一致口头变更合同且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无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协商一致是前提,用人单位不能用"服从安排""拒不接受就离职"等方式单方强制变更。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条术语】
1.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经过充分沟通后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协商一致要求双方均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瑕疵。用人单位不得以管理权为名单方变更合同。
2.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岗位调动、薪资调整、工作地点的跨市变动等均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
3.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应当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是专门的变更协议,也可以是在原合同上批注,双方签字盖章。书面形式为证据保全提供了保障。
4.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均应当持有一份,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时提供证据的能力。
【关键词】
协商一致、合同变更、书面形式、各执一份、实际履行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核心原则,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虽然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用人单位的业务调整、岗位调动、薪酬调整等内部管理决策,如果需要改变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第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的,不能当然理解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动劳动者。案例库中的裁判要旨指出,应当结合实际用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范围广,工作地点范围可适当扩大;但对普通员工,不得以格式条款架空第三十五条的保护作用。
第三,口头变更的效力问题,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做了重要补充:双方协商一致口头变更合同且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变更内容不违法不违公序良俗的,变更有效。但请注意,口头变更的前置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强制变更,即使劳动者"被迫"接受了超过一个月,也不能认定为协商一致。
第四,变更的书面形式和合同文本的交付都是对劳动者的程序性保障。用人单位未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属于违法行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调岗后,既不出具书面文件也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这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举证困难。
【相关案例】
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案例库2023-07-2-186-01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的,应结合实际用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等要素综合判断。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范围广可适当扩大,普通劳动者不应以此为由随意调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的,不能据此认定劳动者构成旷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