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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深圳龙岗律师解读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最和平、争议最少的解除方式。协商解除不受任何法定条件的限制,无论劳动者处于何种状态(如孕期、医疗期等),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谁先提出的协商解除直接影响经济补偿的适用: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术语】
1.协商一致: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包括解除时间、经济补偿数额(如有)、工作交接安排等。协商一致要求双方自愿、真实表达意愿。
2.解除劳动合同:使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在到期前提前终止其法律效力。解除与终止不同:解除是人为提前结束,终止是合同到期自然结束或因法定事由结束。

【关键词】
协商一致、协商解除、经济补偿、谁先提出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协商解除是劳动合同解除的首选方式,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在劳动关系终了阶段的延伸。相比单方解除,协商解除的优势在于双方可以协商经济补偿的数额和其他条件,避免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

第二,协商解除的关键区分点在于"谁先提出"。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解除,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双方往往就经济补偿数额进行协商,可以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额。

第三,协商解除的协议效力: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第四,协商解除的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协商之名行强迫之实,如以"不签字就开除""不签字就按旷工处理"等方式逼迫劳动者同意。协商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议协商解除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工作交接等内容。

第五,协商解除协议中常见的不合法条款包括:约定劳动者放弃未结工资、放弃社保追缴权、放弃工伤赔偿权等,这些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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