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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钧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工会吗?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必须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第三十九条过错解除、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即属程序违法,劳动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通知程序的除外。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条术语】
1.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依据法定事由(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协商解除不适用本条的工会通知程序。
2.事先通知:通知工会必须在解除决定作出之前,而不是在解除之后。事先通知的目的是让工会发挥监督作用,而非事后告知。
3.研究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负有研究义务,但不一定要采纳。但必须将研究后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补正:用人单位在解除前未通知工会的,可以在劳动者起诉前补正通知程序,补正后解除行为可以不被认定为违法。

【关键词】
单方解除、工会通知、事先通知、程序要件、补正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工会通知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强制性程序要件,不可省略。无论解除的理由多么充分、证据多么确凿,只要没有事先通知工会,解除行为就存在程序瑕疵。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因忽视这一程序而败诉。

第二,本条的适用范围是"单方解除",包括第三十九条的过错解除、第四十条的无过失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和劳动者主动解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不适用本条。

第三,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对未通知工会的后果做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符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实体条件但未按第四十三条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补正的除外。这是一个缓冲机制,给了用人单位在诉讼前纠正程序瑕疵的机会。

第四,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是否还需要通知工会?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一般理解是,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履行本条通知义务,但一些地方性规定要求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行业工会。稳妥做法是向当地总工会履行通知义务。

第五,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节点: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留存送达证据。通知必须在解除决定作出之前发出,工会收到通知后有合理的反馈时间。用人单位不能先斩后奏,解除后再补通知。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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