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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处于特殊保护期怎么办?—深圳龙岗律师解读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存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患病在医疗期、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患职业病等),劳动合同不能立即终止,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例如,女职工在孕期的,即使合同到期也应延续至哺乳期结束。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合同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而非简单的"情形消失"规则);二是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过错行为(严重违纪等)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法条术语】
1.续延:劳动合同在期满时自动延续,不需要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延期间的条件参照原合同执行。
2.相应情形消失:第四十二条所列的保护情形不复存在。例如,劳动者医疗期满、女职工哺乳期结束、职业病检查排除等。
3.工伤保险规定:工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特别规定。例如,一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关键词】
期满续延、特殊保护期、情形消失、工伤保险、自动延续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本条的"续延"是自动的、法定的,不需要双方协商或签署补充协议。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时明知劳动者处于保护期而直接终止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应当支付二倍赔偿金。

第二,各类保护情形的消失时间点不同:医疗期期满、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职业病检查排除、十五加五的退休条件达成等。其中,三期女职工的续延周期最长,从孕期一直到哺乳期(婴儿满一周岁)结束。

第三,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不适用"情形消失"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这意味着这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无固定期限的,不因任何情形而终止。

第四,续延期间的保护不是绝对的。第四十二条仅限制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解除,不限制第三十九条的过错解除。如果在续延期间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等第三十九条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续延期间结束后用人单位是否续签,由用人单位决定(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外)。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且符合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维持或提高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以外的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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