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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钧律师解答: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日期:2026年06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以下七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被迫辞职的(第三十八条);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并获得劳动者同意的(第三十六条);三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第四十条);四是经济性裁员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五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同意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六是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简单来说,只要不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也不是因劳动者严重过错被辞退,用人单位一般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1.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性质的补偿金。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同:补偿是基于法定理由的合法给付,赔偿是因违法行为产生的惩罚性给付。
2.维持或者提高条件续订: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保持或改善了原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工资、岗位、福利等)。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条件,即使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经济补偿仍需支付。
3.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此点关键在"谁先提出"。用人单位先动议协商解除的需补偿,劳动者先动议的不需补偿。

【关键词】
经济补偿、支付情形、协商解除、无过失辞退、期满不续签

【涉及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第一,本条是经济补偿制度的"触发条件清单",涵盖了合法解除或终止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全部情形。理解本条的方便法则是:非因劳动者自愿或劳动者过错导致的劳动关系终结,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第一项劳动者被迫辞职获补偿,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性安排。即使劳动者是"主动"提出辞职的,但辞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推定这种辞职是"被迫"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补偿。

第三,第二项的关键是"谁先提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即使劳动者同意,仍需补偿。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形式规避补偿义务。

第四,第五项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补偿规则,体现了对劳动者稳定就业权的保护。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合同条件而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则不支付补偿——因为这是劳动者自己的选择。

第五,第六项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补偿,虽然合同的终止非用人单位主观意愿导致,但劳动者因此失业的利益受损,法律仍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补偿保障,且在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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